民法典债权从权力民法典546条的解释

民法典债权从权力,民法典546条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条规定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这三种不同情形,而一概规定只要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就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与法理为相背。

二、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三、合同义务转移包括:

1、债务承担,乃不变更债之同一性,而以移转债务为标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经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加入债之关系而成为债务人。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性质上为一种准物权契约,具有处分行为之效果。债务承担的原因关系不一而足,有存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但债务承担属于不要因契约,原因关系之有效无效与已成立之债务承担契约无关,即使原因关系为无效或经撤销而不存在,债务承担也不因而随同归于无效。

2、第三人履行(清偿、负担),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负担对债权人之给付。我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间的区别在于:

A、债务承担,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

B、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债务人

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标准?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是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

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民法典债权篇?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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