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1条的执行,2021年民法新规子债父必还吗?

民法典1161条的执行,2021年民法新规子债父必还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必须还。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践价值局部,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清偿义务。

民法典1161条的执行,2021年民法新规子债父必还吗?

父债子还的新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执行,很多新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越早知道越受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协议离婚的,在民政局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一方反悔了可以随时撤销离婚登记申请。30天后都不反悔的话,双方要一起去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如果不去申请拿证,那就会默认为反悔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再是天经地义。《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母的债务,在他们生前由父母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偿债。他们去世后所欠税款和债务(简称“遗产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不足部分子女无需清偿。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确认、因为家庭支出所负担的债务,这些才算夫妻共同债务。若是一方借的钱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上、只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话,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谁借的钱就由谁来还。

可见,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夫债妻还,这些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别再说什么天经地义了。但法律之外还有情,不同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出于各种想法,更多的还是会自愿偿还。

增加名字姓氏的选择权。《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民法典关于父债的规定?

《民法典》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1条也明确了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谓“父债子(女)偿”,虽然在法律范畴可行,但是有一定条件的。这就是说,如果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父母遗留下来的债务的

如果老人有债务是不是子女也有义务来偿还?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后就必须偿还老人生前留下的所有债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子女偿还老人生前留下的债务,必须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老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子女愿意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则不受限制。

举个例子:张三在生前因生病欠了医院很多钱,拖欠的医疗费合计3万元,后因张三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家属因张三去世后不愿支付剩余的3万元医疗费,无奈之下医院只能以医疗服务纠纷向张三的继承人小张提起诉讼。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张三名下还有2万的存款还存在银行,并且,张三生前未留下遗嘱,小张是张三的唯一继承人。

于是,医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张三名下的存款。那么,在这个时候,小张作为张三的继承人,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只需要就其继承的2万元遗产承担父亲张三留下来的2万元债务,对剩余的1万元债务可以不用承担。当然,如果小张自愿承担剩余的1万元债务,则不受限制。

二、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的,对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回到刚才的案例,如果小张作为唯一的继承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又不怎么样,又不想承担父亲张三留下来的3万元债务,那么在这个时候,小张可以采取声明放弃继承张三遗产的方式,拒绝承担医院向其主张的3万元债务。法律依据仍然是《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如果留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作为子女该如何清偿老人生前留下的债务呢?

回到刚才的案例,张三生前拖欠了医院的医疗费3万元未付清,其名下有2万元的存款,但是张三又在生前就2万元的存款留下了遗嘱和赠与了钱财给他人,其中遗嘱约定将2万元存款当中的5000元留给自己哥哥张甲,又通过赠与的方式将2万元存款当中的5000元赠与邻居李四,剩余10000元未进行分配。

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存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小张作为张三的儿子应当如何来清偿老人生前留下 的3万元的债务呢?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同样只需要就自己实际继承的10000元对医院承担清偿义务。另外,对于超出法定继承以外的遗产10000元,哥哥张甲和邻居王五只需要按照各自所得的遗产比例承担清偿义务,即张甲只需要承担5000元的债务,王五也只需要承担5000元的债务。

对此,你都看懂了吗?

2021年民法典欠款条规定?

今天很高兴来回答这个问题,2021年《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人欠钱在一万元以下,只需要花25元的诉讼费,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最后对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在判决生效后,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名下财产。《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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