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落实案例民法典担保解释57条案例

民法典精神落实案例,民法典担保解释57条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是关于抵押设定时不得约定债务未受清偿即转移抵押物所有权,以及债务期满未受清偿时,约定以抵押物折价处理规则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1186条的案例分析?

第一,本条虽然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要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本条规定限缩适用公平责任,防止本条被滥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平责任,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个案有时千差万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裁量案件,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形也有存在的客观必要。从法理上讲,本条虽然删除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但《民法典》第6条对公平原则仍有明确规定,这对于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有关事项当然具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则为指引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分担损失会显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本条规定。比如在因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因为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情形中行为人一方是没有过错的,而受害人一方往往也没有过错,这时完全由行为人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

第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里的经济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及应对家庭和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在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时,应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是因为,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只有与特定受害人的经济情况相比较,而不是和一般人比较,才能确定损失分担的根据。反过来,受害人的经济条件与其损害程度也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优于受害人的经济条件或与受害人大致相同,那么,在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比例时,应由行为人承担更大比例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明显不如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则可考虑让受害人分担更大比例的损失。

民法典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全面正确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汕头中院精选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讲解民法典重点内容,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

一、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与肖某佛签订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按63000元整转让,因系政府补贴住房尚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契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某佛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过契的手续税率费用按双方各自承担。双方自立契之日起,该涉案房屋业权归承受人李某某所有,肖某佛移交房屋所有权证给李某某,此据暂作该房产权转让依据,在产权过户手续清楚时作废。李某某次日付清房款后,肖某佛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李某某收执,并将涉案房产交由李某某使用至今。

肖某佛于2016年死亡,其妻陈某英于2014年死亡。肖某敏、肖某毅系肖某佛和陈某英的儿子。因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李某某诉至金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某与肖某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肖某敏、肖某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与肖某佛于1991年签订关于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手续,有关过户的税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某某与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某敏、肖某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

民法典民事欺诈规定如何赔偿案例?

众多的楼盘相继推出,其中也存在着购房欺诈现象。针对这种购房欺诈行为《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接下来结合案例向大家展示遭遇购房欺诈如何维权。

刘春华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秋实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买房时售楼人员告诉他交房后会建设足球场和健身室,这些设备也被约定于合同之中,这让运动爱好者的刘春华最终决定购买这套房产。春华盼望的交房日期终于到来,本以为幸福生活就要开始了,不料房子麻烦不断,先是入住后发现小区公共面积较小,根本没有建设足球场的空间,健身室也只有几套哑铃,敷衍了事。后来又发现直到交房时开发商都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却在购房合同里称已经取得房屋预售的许可资质。刘春华对此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房产过户手续也存在隐患。春华就这些问题向开发商协商反映,对方一再拖延回复,没有解决的诚意。在律师朋友的建议下,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为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款及其利息,并支付一倍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后查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和宣传中承诺的设施没有兑现,作为影响购房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应被认定为违约行为,而交房时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刘春华最后通过法院审判解除了合同并协商获得了已付房款一半共20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可见,当买房中遇到隐瞒或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时,或隐瞒已经成为拆迁房的事实,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不要通过非法手段维权。

民法典相邻权损害案例分析?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

2018年,XX市人民政府决定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

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

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案件评析 -----------------

判决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其现场的两辆小轿车,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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