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民法典(藏文民法典法条PDF)

2022-11-26 法律资讯 民法典

不负如来不负卿上一句是什么

”自渐多情污梵行,入山又恐误倾城。世间哪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语出六世班禅仓央嘉措的一首诗。意思是:这世上怎么才能有两全其美的办法,让我不愧对佛,也不辜负爱的你。

仓央嘉措门巴族,六世达赖喇嘛,法名罗桑仁钦仓央嘉措,西藏历史上著名的诗人、政治人物。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仓央嘉措生于西藏南部门隅纳拉山下宇松地区乌坚林村的一户农奴家庭,父亲扎西丹增,母亲次旺拉姆。家中世代信奉宁玛派佛教。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被当时的西藏摄政王第巴·桑结嘉措认定为五世达赖的转世灵童,同年在桑结嘉措的主持下在布达拉宫举行了坐床典礼。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被废,据传在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的押解途中圆寂。

扩展资料

仓央嘉措是西藏最具代表的民歌诗人,写了很多细腻真挚的诗歌,其中最为经典的是拉萨藏文木刻版《仓央嘉措情歌》。

仓央嘉措的著名情诗有:

“住进布达拉宫,我是雪域最大的王。流浪在拉萨街头,我是这世间最美的情郎。”

“第一最好不相见,如此便可不相恋;第二最好不相知,如此便可不相思。”

“只是,就在那一夜,我忘却了所有,抛却了信仰,舍弃了轮回,只为那曾在佛前哭泣的玫瑰,早已失去旧日的光泽。”

“来我的怀里,或者,让我住进你的心里。默然、相爱,寂静、欢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情·诗·仓央嘉措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不负韶华不负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仓央嘉措

西藏大学怎么样?

以前大一的时候,刚下飞机我就想回去了,无奈还是去了学校。觉得这个不好那个不好,谁都是第一次上大学也没个比较,感觉这就是世界屋脊的苦寒学校了,没有之一。

然而,越到大四毕业才晓得藏大这个亲妈也是给予我高等教育的地方。

高考分数线不高。假如你的分数刚好够线我觉得这个学校可以考虑。假如你分数很高或者根本就够不上,你可以不用看下面的内容了。

211大学,省政府与教育部共建,有钱,非常有钱,央妈一年拨款好几十个亿加上自治区财政拨款,花都花不完。据说现在正在申请教育部直属,并积极的参与双一流大学的建设。其实双一流大学的提法在楼主就读的时候已经初见端倪,只是当时学校比较低调不大肆宣扬,最近教育部明确化建设文件下来以后才撸起袖子干得热火朝天。

地理位置偏远,你这个不废话吗,这名字都叫西藏大学了,能不远啊。老子从成都飞还要2个小时,从昆明飞2个半小时,从西安2个半小时,反正每年回家没少坐飞机。坐火车,时间特别长。在火车大提速的今天,进藏铁路就一条青藏线还是单轨的。拉萨到西宁23个小时,简直腰都要坐断了。基本上40多个小时可以到达内地大城市.

城市风景优美,蓝天白云能看腻你,随手手机快门就是一张电脑壁纸。城市植被覆盖率高,树比较少,草比较多。毕竟地处五大自治区里面开发最晚的,经济长年吊车尾的那个。基本没有现代化工业,自然风光程度跟北欧有得比。学校后面有条河据说是藏区比较脏的河了,但是我去游玩了之后发现河水清澈见底还有鱼比我老家那种绿色抹茶河不知道要高到哪里去了。

缺氧,有高原反应!!!!  假如你生理克服不了此困难只能学校安排转学去民院或者回去复读。

气候,冷真的很冷,干非常干,而且宿舍没暖气。常年下雪,六月大雪纷飞,七月下冰雹,冷得你蛋疼菊紧。下大雪去上课真的很是心累。楼主去过北京去过东北就属这个地方最冷了。也有可能是因为楼主是南方人不耐冻,可是我们宿舍北方人表示,也非常冷。

学费,超级便宜,本专业为全校最贵的几个专业之一,4180大洋每年。还有各种不用交学费的专业。真的,不骗你们,上大学不要钱。书本费每个学期就300多到500多。

生活费,有点贵,楼主每月大概支出1500-2000的样子,毕竟吃盒饭8-10块一餐呢。还有补水防晒墨镜等高原刚需,还要买个好看的衣服拉,羽绒服拉。。。。。

宿舍条件,老校奇差,新校一般基本跟内地差不多。水电全免,对,你没有听错,不要钱。对于网络,不可以自己私自拉线,校园网每月免费10G流量,网速一般。当然还有那个修了一万年都没有修完的暖气。

老师师资,与内地一本相比有过之而不及。老师基本是北大清华等顶尖一流大学的硕士博士,还有海外归来的牛人,哈哈哈想不到吧。比如有个牛津大学还是剑桥回来的老头教高数,巴黎归来的阿姨教法语。本院所有参与专业课教学的老师清一色出身于北大人大或者专业排名前三的学校。因为本专业特殊,教授职称是全国通用无法学校自评,所以教授就几个。本院很小,所以还是够了。所以,本科学生至少是本院学生无需担心教学资源比不上内地。况且,央妈每年都会把内地优秀的师资调过来援藏,是非常优秀的师资。PS:有业内大牛哦

学生质量,没错就是你,你自己考多少分进来的,你不知道啊。

专业科目,出奇的齐全。内地一个健全的综合类大学该有的科目都有了,文、法、理、工、农、医、管理、财经,要什么有什么。什么汉语言文学、交道桥梁、管理经济、计算机、物理环保规划,应有尽有。缺点,就是学院专业分的有点粗不够细,研究所倒是分的细。

专业水平,要是拿出能跟国际上一流比跟国内一流比的专业就只有一些民族性较强的专业了。比如什么唐卡艺术、藏语言计算机录入、少数民族经济区域研究、藏语言文学之类的了。这是民族院校的通病。但是一般优秀的学生专业素养拿到内地一比,真的不比一本学生差。就本专业来讲,本科教学水平很高,虽然老师都很谦虚,都是教学相长,老师喜欢带科研做项目。

性价比,本校有很多与内地顶尖一流学校合作的2+2项目。就是大一大二在藏大,大三大四在内地合作大学的专业,毕业的时候发3个证,藏大毕业证学位证加合作学校学位证。这个看情况,每个专业不一样所以参考性不大。合作学校都是神马武大西交复旦央财牛校 哈哈。

关于升学,学校考研的学生比较少。考研升学回内地就读硕士的学校基本就是211 985,这一点还是很有优势的。毕竟这年头学术圈内的游戏规则就这样,你是985 211 在同等条件下,导师要的几率高些,这是事实。考研究生尤其学术型研究生,学校对双非学校歧视已经到一定地步了,大家都多有诟病,在此不再赘述。

毕业前景,以前工作非常好找,现在不好说。只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考完直接打包到政府单位。楼主这届是最后一届“包分配”的学生了。所以师弟师妹们,你们如无意外应该是享受不到这一条的好处了。不做参考。

校园生活,淘宝不包邮,商场少。乐天超市卖的东西还不错,嘴馋的偶尔去吃吃肯德基,电影院少。楼主对各种社团没有好感,对学生会一知半解,未深入了解过。

学校行政强调政治教育,所以学校行政方面非常死板而且又红又专,有些事情底线还是要严格坚守,不过我大学四年醉心的(玩)学(乐)习无法自拔所以影响不大。

关于校长大人,楼主毕业的时候校长大人已经换届。所以对上任校长老房还是有些了解。老房是一位算是体贴学生的校长大大了。还依稀记得当年本校参加全国大学生理论创新大赛的时候,本校击败复旦还是哪个学校勇夺第一还是第二的时候,老房可是亲临大会现场,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最后流下激动的泪水。对我们说,你们终于有出息了,自己做了那么多年的教学工作总归有点成效了,你们就是藏大的骄傲之类的。。。。。。。。。。结果是,现在老房升官了。恭喜。

关于实习,毕业实习基本包分配高法中法,高检中检随便挑,还有业内老大哥的事务所兜着你。内地学生得多优秀才能去这种地方实习啊,说出来是很拉仇恨的。

关于院长大人,楼主毕业的时候院长大人也已经换届。之前的那位是一位是位对少数民族特别照顾的院长,所以不多做评价。但是还记得当年刚上大一的时候,非常难早起,然后此院长大人居然来敲门把整栋楼的人都喊起来叫起床学习。不得不说此院长还是对大家期望很高的。然后呢,就是现任院长大大,此人醉心于学术无法自拔兼任省仲裁院的仲裁员。啊哈,本人的毕业论文指导就是院长大人手(自)把(食)手(其)教(力)学。在写论文的时候也是与院长大人接触不多,院长大人日理万机需要门口蹲点守候。但是与院长大人接触的时候,还是觉得院长大人一股书生气袭来,不能说温文尔雅但是书香门第还是可以形容院长大人的。在做论文答辩的时候,哈哈老师们也看在院长大人的面子上没有太为难答主,简直良心感恩。

关于院内老师,老师们都是国内顶尖学校出身,至少是个985 211。什么北大武大人大中政,川大西财西政,遍地都是。所以,不是名校出身不太可能进入本院参与教学工作。老师们教书是非常以及极其的负责,只要你有求知欲,老师一般都能尽心尽力为带你进门。老师平时态度非常nice有可能是被学校那边的行政经常压迫,到了WU以后我才发现本院老师简直是小天使。平时作业不多,上课积极启发学生,期末考简单,还负责推荐实习,这样的老师简直不要太好。

特别感谢,教务科王老师王科长,还有教过我民法的魏老师,经济法的王老师,还有已经退休的刑法卫老师,当然还有辅导员兼任婚姻法的普哥。商法的老孙,还有忘记名字的民诉法老师。老孙以前曾经为了回来上我们的商法课专门从北京飞回来,点赞有木有。

写在最后,本人现在已经本科毕业,看着多有小鲜肉进来还有比我们年长的硕士博士来藏大修读还是感慨良多。本人在大四的时候进外企实习多月,毕业放弃留在这个城市的机会回到老家,目前在读硕士,感谢藏大亲妈给予我四年的教育,专业水平不敢说有多6,但是半桶水在职场晃啊晃啊,还是能过下去。哈哈,回到内地去面试国字头还有大外企,相比内地好学校还是有可比性的。

选择宗教信仰会受自己的年龄限制吗?

一、中国的宗教现状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一千七百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发生于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包括宗教在内的中国社会各个方面都造成了灾难性破坏。中国各级政府在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过程中,也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错案,恢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基督教每年恢复、新建教堂约600所;到1996年底,累计印刷发行《圣经》达1800多万册,并受到多种免税优惠;中国基督教协会自1983年起编辑出版的《赞美诗》累计发行达800多万册。从1958年至1995年,中国天主教已先后自选自圣主教126位。近十余年中国天主教培养、祝圣的年轻神甫有900多人。北京基督教崇文门堂每周的主日礼拜有3000多人参加。天主教北京南堂每周日有4台弥撒,有2000多人参加,其中一台是专为在北京的外国人举行的英文弥撒。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的宗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四、对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的支持

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是中国人民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参与贩卖鸦片和策划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十九世纪,英国基督教传教士马礼逊和德国传教士郭实腊在东印度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向中国贩卖鸦片。一些传教士还竭力主张西方列强用武力强迫清政府开放沿海口岸,声称“只有战争能开放中国给基督”,并直接参与英国侵略中国的军事活动。

——参与1900年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一批传教士充当了联军的向导、翻译、情报官等,参与屠杀平民,掠夺钱财。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说,传教士“从贫困的中国农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罚款,因此让他们、他们的妻子和无辜的孩子们势必慢慢地饿死,而可以把这样获得的杀人代价用于传播福音”。

——参与策划、起草对华不平等条约。如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58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条约》、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等,西方国家一些传教士直接参与了策划、起草。这些不平等条约先后规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传教士可在贸易港口租地自行建造礼拜堂,受地方官保护,“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教堂)自便”,中国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入内地传教之人”,中国官员不得查禁中国信教之人等。

——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西方列强依照领事裁判权对本国在华传教士给予保护。在“治外法权”下,西方一些传教士以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为后盾,深入中国内地建教堂,设教区,霸占田产,欺压官民。这些传教士还肆意将“治外法权”延伸至中国信徒,干涉司法。

——以“教案”为借口强化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统治。由于一些西方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为非作歹,激起民愤,引发中国民众与西方传教士的冲突与纠纷,史称“教案”。从1840年至1900年,中国各地共发生“教案”400余起。西方国家借口“教案”,向中国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强迫赔款,捕杀无辜,甚至以此为口实发动侵略战争。其中,仅1870年“天津教案”,西方列强就强迫清朝官府处死中国民众20人,流放25人。

——阻挠和反对中国的反法西斯斗争和人民革命。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罗马教廷率先公开承认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派驻“宗座代表”,采取实际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国的立场。抗战胜利后,一些西方传教士煽动宗教徒仇视人民革命,甚至组织武装帮助国民党打内战。

——敌视新中国,策划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数次发出“通谕”,煽动教徒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

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国近代史上被利用来充当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时,还操纵、控制中国教会,使中国教会变成西方修会、差会的附庸。中国籍神职、教牧人员和广大教徒处于无权地位。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天主教20个总主教中,外国籍占17人,中国籍仅3人;在143个教区中,外国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国籍主教只有20余人。

中国基督教界早有人提出摆脱外国教士控制的主张,并开始从事中国基督教自立组织的活动。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教会真正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是根本不可能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从而为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提供了历史条件。1950年7月,吴耀宗等40位各教派负责人,发表《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表明了中国基督徒拥护新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实现中国教会自治、自养、自传。1950年9月,1527位基督教负责人签名拥护“三自宣言”。尔后的三四年间,在这个文件上签名的基督徒达40多万人,占当时全国基督徒的三分之二。自此,中国基督教走上了“三自”道路。

1950年11月,四川广元县500多名天主教徒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运动宣言”,主张割断与帝国主义者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自治、自传、自养的新教会。这一宣言得到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的响应。尽管梵蒂冈一再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治行动,中国天主教仍在1957年、1958年先后将选出的一名代理主教和两名主教报梵蒂冈。然而,梵蒂冈竟以“超级绝罚”相威胁,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天主教徒的感情,中国天主教从此坚定地走上了自选自圣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在信仰上,中国天主教与世界各地的天主教是一致的;在教会管理上,一切内部事务均由中国天主教教会自主决定。

几十年来,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也使教会和宗教活动有了健康发展。目前,中国基督教信徒总数是1949年的14倍。中国天主教115个教区,均由中国主教或教区长主持教会工作。

中国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和联系。对同中国友好,尊重中国主权,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事业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中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教会建立了友好往来关系。1991年2月,中国基督教协会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中国天主教还先后派代表出席了“第五届‘宗教与和平’国际会议”和“世界天主教青年大会”等一些国际宗教会议。近年来,中国教会向国外选派了相当数量的留学生,并聘请外国教师和学者到国内的神学院校讲学。中国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国际友好交往也日益扩大。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愿意改善同梵蒂冈的关系。但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梵蒂冈必须断绝同台湾的所谓“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梵蒂冈不得以宗教事务为名干涉中国的内部事务。中国和梵蒂冈的关系首先是国家关系,只有在国家关系改善后才能谈宗教问题。无论中国和梵蒂冈的关系是否改善,中国政府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天主教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和自选自圣主教。

五、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家典章法制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能正式继位。少数情况特殊者也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免予掣签。“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因此,大活佛转世经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八十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领域公认的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并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律来实施。中国政府反对在宗教领域搞对抗,反对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北京

三大菩萨象征什么?

人们认为,莲花、经书、从湖中升起的宝剑及侧伴它们的双头鸭和双头鹦鹉最早是由萨迦派[1]大师萨迦班智达[2]画在桑耶寺[3]的一面墙上的。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主题最初是以隐晦图形出现在信奉苯教的赞普(王)朗达玛[4]在位的第六年(在位期836年~842年)。朗达玛镇压佛教,摧毁了众多寺院并禁止佛像的艺术创作。这个隐晦的主题既是三大菩萨的标识,也是佛教教义最初传入西藏才标志。作为三大菩萨的标识,莲花上的经书和智慧宝剑代表文殊菩萨;橘红色和粉色的双头鸭代表观音菩萨[5];绿色双头鹦鹉则代表金刚手菩萨。三大菩萨分别代表着佛陀的智慧、慈悲和权力,统称为“三怙主”。文殊菩萨的如来部断灭“痴”,观音菩萨的莲花部断灭“欲”,而金刚手菩萨的金刚部断灭“嗔”。 该图案中画有公元八世纪西藏宁玛派[6]最重要的创始人中的五位,成为佛教首次传入西藏的标志。生长出莲花的湖代表印度佛教大师寂护[7],他是应赤松德赞[8]赞普之邀入藏的。莲花代表印度密宗大师莲花生,在寂护的举荐下,他也应赤松德赞之邀入藏。经书和喷焰智慧剑代表西藏大法王赞普赤松德赞(在位期754年~790年),他被视为文殊菩萨的化身。双头鸭代表来自克什米尔的印度大师译师无垢友[9],他也是应赤松德赞之邀入藏的。双头鹦鹉代表藏族译师、莲花生的弟子毗卢遮那[10]。鸟儿面面相对,其双眼和喙象征着佛教从印度传入西藏,也象征着佛教教义从梵文译成藏文。[1]藏文:Sa-skya-pa,萨迦派,藏传佛教主要宗派之一。萨班·贡噶坚赞(1182年~1261年)是这一派的著名高僧。萨迦派不禁娶妻,以“道果”教授为主要修法。[2]藏文:Sa-pan-kun-dgav-rgyal-mtshan,萨班·贡噶坚赞,藏传佛教萨迦派第四代祖师,亦是一位学识渊博的学者,故世人尊称其为“萨迦班智达”,简称“萨班”(意为萨迦派的大学者),为萨迦派五祖之一。其著述颇多,后人辑之为《萨班全集》。[3]藏文:bSam-yas,桑耶寺,位于西藏雅鲁藏布江北岸。约在八世纪赤松德赞时期修建。因修剪时仿照印度的飞行寺,又融合了藏汉建筑特点,故又有“三样寺”之称。该寺是西藏第一座剃度僧人出家的寺院。[4]藏文:gLang-dar-ma,朗达玛,吐蕃末代赞普。唐开成三年(838年)为反佛贵族大臣杰刀热等拥立,下令禁止佛教,封闭寺院,强迫僧众还俗,焚毁佛教经典。唐会昌二年(842年)被佛教僧人拉隆贝多吉暗杀。在他死后,吐蕃统治集团分裂,奴隶、属民起义,吐蕃王朝政权灭亡。[5]梵文:Avalokitesvara;藏文:sPyan-ras-gzigs,观音菩萨,阿弥驼佛的左胁侍,“西方三圣”之一。佛教把他描写为大慈大悲的菩萨。在汉地寺院中的塑像常作女相。[6]藏文:rNying-ma-pa,宁玛派,藏传佛教最古老的宗派。源自前弘期来藏传教的印度高僧莲花生大师,以修习密法为主。“大圆满法”是宁玛派的主要法门,主张“空明觉了”、“诸法性空”。从十二世纪开始,宁玛派发掘了不少伏藏。[7]梵文:Shantarakshita,寂护,藏译名为“喜瓦错”。印度僧人,大乘佛教中观学派衍化出现的瑜伽中观派创始人。受赤松德赞迎请,两次入藏传播佛教,建桑耶寺,任该寺第一任堪布,并剃度第一批西藏贵族青年出家为僧。[8]藏文:Khri-srong-lde-btsan,赤松德赞,吐蕃著名赞普。唐天宝十四年(755年)即位。在位期间,大力扶植佛教,宣布苯教为非法,迎请汉地僧人摩诃衍和印度僧人寂护、莲花生至吐蕃传布佛教,并设新制,定民法,任用僧人为却论(僧相),开吐蕃僧人干预政事之先例。与松赞干布、赤祖德赞合称“三法王”。[9]梵文:Vimalamitra;藏文:Dri-med-bshes-gnyen,无垢友,古印度一佛学家名。八世纪末,赤松德赞延请来藏,传布旧密《大圆满心点》等法要。[10]原文:Vairocana,毗卢遮那,亦称“遍照护”、“大光明”,僧名。西藏早期佛经译者。前藏尼木人。桑耶寺建成后,赞普赤松德赞第一次命藏人出家的七僧人之一。后被派往印度学密法,迎请印僧无垢友、法称到桑耶寺传法、译经。

各宗教之间应该如何相处?

我 们 只 能 承 认 真 神、 救 主、 福 音 …… 是 唯 一 的 正 路, 无 可 退 让 或 妥 协 的。 就 如 承 认那 生 我 的 父 亲 是 唯 一 的 爸 爸 一 样, 无 讨 论 之 余 地。

2. 按 信 徒 的 本 分 来 说, 基 督 教 是 不 停 向 外 发 展 的。 主 耶 稣 升 天 前 的 训 令 是: "你 们要 去, 使 万 民 作 我 的 门 徒。" (太 28: 19) 使 徒 保 罗 说: "若 不 传 福 音, 我 便 有 祸 了。" (林前 9: 16) 所 以 基 督 徒 不 论 按 他 们 对 基 督 的 本 分, 或 按 对 世 人 应 有 的 爱 心 (爱 人 灵 魂的 心) 来 说, 都 是 不 能 保 持 缄 默 的。 正 如 使 徒 们 回 答 当 时 恐 吓 他 们 的 人 说: "我 们 所 看见 所 听 见 的, 不 能 不 说。" (徒 4: 20) 这 绝 不 是 "轻 视 别 人" 的 问 题, 乃 是 真 理、 责 任 的问 题, 我 们 有 责 任 把 世 人 从 错 误 的 路 上, 领 回 到 真 理 的 路 上。

3. 按 信 仰 的 自 由 说, 尊 重 个 人 信 仰 的 自 由, 是 基 督 教 最 大 的 特 点。 全 能 的 神, 从 不仗 着 他 的 大 能, 迫 使 人 归 信 他, 主 耶 稣 在 世 上 时, 曾 行 许 多 大 神 迹, 但 甚 至 连 那 些 得 着他 的 医 治 的 人, 主 也 没 有 强 迫 他 们 信 他。 使 徒 们 曾 用 属 灵 的 权 柄 惩 罚 犯 罪 的 人 (徒 5: 1 ~ 11, 13: 8 ~ 12), 却 从 未 用 以 逼 使 任 何 不 信 者 接 受 救 主。

所 以, 我 们 对 别 的 宗 教 的 态 度, 应 当 不 违 反 以 上 的 三 种 基 督 教 的 特 性。 我 们 不 能 因为 尊 重 别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而 承 认 别 人 所 信 的 也 是 对 的, 或 放 弃 自 己 对 真 理 应 有 的 责 任,这 责 任 包 括 用 谦 卑 和 友 爱 的 态 度 把 错 误 和 正 路 指 给 人 看。 但 对 于 不 肯 接 受 的 人, 必 须完 全 尊 重 他 们 自 己 的 决 择 -- 他 们 的 信 仰 自 由 -- 绝 不 应 利 用 金 钱、 地 位, 或 其 它 类 似压 迫 的 手 段, 使 人 顺 从 我 们 的 信 仰。 我 们 虽 可 以 因 他 们 拒 绝 救 恩 而 为 他 们 痛 惜, 却 不可 骄 傲 地 轻 视 他 们。

藏文民法典(藏文民法典法条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若干规定有哪些?

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藏族自治区。十三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后,西藏一直处于中国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勤劳、纯朴的藏民族在历史上为灿烂的中华文明的发展,为祖国大家庭的团结和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1959年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人的基本权利被剥夺。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的历史,占人口95%以上的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做人的权利。西藏由此进入了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新时代。

199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白皮书,以大量事实,全面介绍和阐述了西藏地方与祖国大家庭关系的历史,以及现代西藏人权发展与进步的情况。

近几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大力支援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新进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断西藏地区的人权状况,要看事实。这里介绍的是西藏自治区1992年以来的人权事业新进展的事实。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的政治权利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区,藏族占全自治区总人口244万的95%,汉族和其他民族人口占5%。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据中央政府决定,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 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自治区第一任主席。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

作为西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积极制定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法规。继1965年至1992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60余件地方性法规之后,近年来又制定了23件地方法规,作出各类法律决定21件,清理修订法规23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并对14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还将“藏历新年”、 “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个小时,比全国性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据统计,199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数量,超过了此前12年的总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从西藏自治区成立迄今,先后的4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和5任自治区主席均为藏族公民。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71.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80%;在西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77�8%。在1993年全区乡(镇)、县、地(市)和自治区四级换届选举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占四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93.2%,分别占当选的乡镇长和县长的99.8%和98�6%,分别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96%和89%。 1992年以来,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据1996年统计,西藏全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比1992年增加1 8�22%,占干部总数的73.88%,比1992年增长4.48个百分点。

保障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是维护藏族人民自治权利和行使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据此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藏语言文字是西藏全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法令,各级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西藏的报刊、广播、电视均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机关、街道、路标和公共设施一律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标记。藏族的学术、文化艺术工作者,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撰写和发表学术成果和艺术作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权利,使西藏人民今天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与旧西藏的状况形成天壤之别。

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直到1959年被废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将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等,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一根草绳。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政治权利。

在西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选举自己的代表,并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据统计,在1993年进行的西藏乡、县、地(市)、自治区四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全区共有选民1311085名,占18岁以上公民的98.6%,其中91.6%的选民参加了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如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足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等。占全国总人口8%的少数民族,目前其在全国人大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4% 以上。西藏现有20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西藏的门巴、珞巴等少数民族虽然人口极少,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目前担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西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还通过参与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现有多名西藏民族、宗教界人士是全国政协委员、常务委员,阿沛·阿旺晋美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以来,广泛吸收藏族和其他民族及宗教界人士参加,现有数百名民族、宗教界人士担任委员,拉鲁·次旺多吉、唐麦 middot;贡觉白姆等旧西藏政府时期的贵族均担任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旧西藏法典规定,“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这种状况在新西藏已不再存在。199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现在,全西藏有县级以上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官、女律师。

在西藏自治区,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司法队伍。西藏自治区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保护西藏自治区各族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惩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在西藏自治区,犯罪率和监禁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罪犯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罪犯不受歧视,在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得到照顾。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吃、穿、住、用等物质条件由政府予以保障。监狱按罪犯民族生活、饮食习惯设有专灶,每月供应糌巴、酥油茶、甜茶等。西藏监狱均有医疗卫生机构,罪犯拥有医师数高于全国监狱平均水平。罪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依法每月会见自己的亲人,可以依法获得减刑或假释和各种奖励。

二、经济发展与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加快西藏的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使西藏广大群众享有充分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央政府关于西藏工作的首要目标,也是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级政府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

1992年以来,西藏经济快速增长。1997年,西藏国内生产总值约73� 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91年增长96�6%,年均增长11�9%。19 87年以来,西藏粮食生产连续十年丰收,1997年粮食总产量达82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比1991年的58万吨增长41.4%;肉类总产量达11�9万吨,比1991年增长25.5%。目前,西藏自治区正在为实现2000年前在全区完成脱贫任务,使多数群众达到小康的目标而积极努力。

1992年以来,西藏加快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建筑业、建材业、轻纺业、食品业、民族手工业的发展。扩建了拉萨贡嘎机场,改建了昌都的邦达机场。现在,西藏每天都有几个航班飞往国内其他城市,每周都有国际航班。西藏已基本建成由航空、公路组成的交通运输网络。1996年,西藏全区公路货运总量比1965年增长14�6倍,客运量增长27.9倍,年均航空客运量达10万人次,大大改变了旧西藏完全靠人背畜驮、交通闭塞的状况。西藏已建成和开通了7个地(市)卫星通信站和51个县的程控电话交换机,98%的县实现了卫星传输和电话的程控化,并进入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西藏的拉萨、日喀则、那曲、昌都、泽当、狮泉河等主要城镇加快了市政建设。八十年代以来,仅拉萨市对旧民房的改造就完成了30多万平方米,有522 6户居民迁入新居。这些建设改善了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

西藏的经济发展是在十分原始、落后的基础上起步的,由于平均海拔 4000米以上和严寒、缺氧,西藏发展经济的自然条件也十分严酷。加上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统治下,西藏经济十分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鉴于这种情况,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发展一直给予特殊的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并根据西藏情况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从 1980年至今,对西藏的农牧民实行免征免购,农牧民全部收入都归自己所有。近年来,中央政府给西藏的财政定额补贴每年都达12亿元以上,还采取了减轻负担、优惠投资、智力投资、扶贫包干等特殊的措施。从五十年代初至1997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亿元;1959年至1996年调运进藏物资674万吨,其中商业物资110万吨,粮食130万吨,石油148万吨。

国家还根据不同时期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特殊需要,给予规模较大的集中援建。继1984年由中央政府指导、动员全国9个省市援建西藏43个工程项目后,1994年,中央政府又决定在三四年内由中央政府和全国其他省市无偿援助西藏建设62项工程,包括农业和水利、能源、交通和通讯、工业、社会事业和市政工程等项目。目前,这些项目已大多竣工并交付使用,总投资由原定的23�8亿元增加到36�6亿元。中央政府投资1 0亿元的“一江两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中部流域综合开发项目,自1991年实施至今,开发区域内的粮食产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国家投资20.14亿元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电站于1997年竣工、发电。近年来,全国14个对口支援省市还在西藏援建其他建设项目1 51个,总投资达4.9亿元。这些项目的完成,将使西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经济的发展,使西藏城乡居民的生活明显改善。1996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5030元,比1991年增长1.4倍,年均增长19%;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75元,比1991年增长48.3%,年均增长8.2%。1997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513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1040元。西藏城乡居民年底储蓄存款余额由1991年的5.1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0�45亿元。1996年,西藏人均占有粮食372公斤,比1991年增长28%,在人口增长了约一倍半的情况下,人均占有粮食仍比五十年代初增长了2倍。1996 年,西藏人均肉类消费48.6公斤,比1991年增长17.2%。1996年与1991年相比,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蔬菜增长26%,消费食用油增长14�5%,消费蛋类增长1�1倍,消费糖果糕点增长3.2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农牧民家庭大都拥有数量可观的生产资料,平均每户农牧民家庭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达8000元以上。每百户拥有汽车9 辆,大小拖拉机6台,机动脱粒机3台,马车12辆。在城镇居民家庭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逐年增加。1996年,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88台,黑白电视机6台,洗衣机42台,电冰箱50台,照相机46架,摩托车9辆,自行车222辆,均比1991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据旧西藏地方政府统计,1950年西藏约90%的人口没有自己的住房。现在,除少数牧区外,其他所有的家庭都有固定的住房。1990年到1995年,西藏农村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由人均18.9平方米、11平方米分别增加到20平方米、14平方米。据典型调查,在“一江两河”中部流域,有的农户家庭存有够吃一至三年的余粮,有的乡90%的农户家庭盖了新房。

西藏自治区的一些偏僻边远地区,部分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自治区各级政府正在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积极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仅1996年,自治区就投放扶贫资金1.14亿元。1997年9月以来,西藏部分地区,尤其是藏北地区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特大雪灾,给当地的农牧民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务院专门研究支援西藏的救灾工作。到1998年1月,中央政府先后拨给西藏受灾地区救灾资金4200万元,运去了大量救灾物资。国务院还向灾区派出了慰问组,慰问灾民,察看灾情,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为这次救灾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对缓解这次特大雪灾给农牧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各族人民的生活环境,改善生活质量,西藏自治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1992年以来又制定颁布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20多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继1990年在拉萨建成西藏第一个现代化环境监测站后,1993年建成了日喀则环境监测站。其他一些环境监测站正在修建,以逐步形成全区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表明,西藏工业“三废”的排放量甚微。工业废气的消烟除尘率达到88%;工业废水的有效处理率在50%以上。主要河流的水质均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一级标准。湖泊大多数仍处于原生状态,水质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地下水水质总体良好。西藏迄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件,没有酸雨,更不存在任何人为放射性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年监测结果证实,西藏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在国家辐射保护规定标准内。

西藏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情况,与旧西藏贫穷、落后,广大群众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的悲惨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西藏的经济长期处于极其原始、落后的状态。农业生产基本上为木犁耕地、牦牛踩场脱粒,有的地方还保持着“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1952年,西藏每亩(15亩合 1公顷)粮食产量平均只有80公斤,人均占有粮食仅125公斤。旧西藏几乎没有现代意义的工业。1950年,整个西藏只有一个简陋的铸币厂,仅有的一座125千瓦的水电站断续发电,整个西藏的工人总共才120人左右。即使在这种落后的经济状况下,95%以上的社会财富还集中在仅占人口不足5 %的官家、贵族、上层僧侣的三大领主手中,而占人口95%的人民群众处于极端贫穷的境地。当时,西藏有句谚语:“(农奴)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影子,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脚印。”广大农奴和奴隶不仅没有人身自由,生命权也无法保障。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首府拉萨市只有2万多人,而贫民和乞丐就有近千户,时常可见冻饿倒毙街头的无家可归者,情形惨不忍睹。这种景象现在已一去不复返了。

三、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和健康保障权利

九十年代以来,西藏的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促进了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和健康保障权利。

为发展教育,国家在西藏实行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在农村和牧区学校推行寄宿制,对部分藏族中小学学生实行包吃、包穿、包住的政策;在乡镇以上中学和小学逐步实行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西藏招生实行“以当地民族为主”的原则,对藏族等少数民族的考生实行更加宽松的“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等。

目前,西藏自治区已形成较完备的现代教育体系,教育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1997年,西藏已建立完全小学、村办小学4251所,在校小学生达到300453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8.2%,比1991年提高32.6个百分点。西藏现有中学90所,在校中学生比1991年增加17155人。西藏自治区还办有4所高等院校,16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西藏青壮年文盲率比西藏和平解放前下降41个百分点。

1991年至1997年,西藏共新建中学27所、乡完全小学278所、村办小学1359所,新建校舍58万平方米,改造旧校舍30多万平方米。几年来,政府对教育投入逐年增加,1997年,教育投资均占自治区财政预算支出和预算内基建投资总额的18%。这一切都与旧西藏只有少数僧官和贵族的子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入学率不足2%,广大农奴和奴隶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等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从八十年代中期起,中央政府还拨出专款,在内地一些省市创办西藏初中班,在北京、天津、成都各建一所西藏中学,供部分西藏中学生到内地学习。到内地学习的西藏学生的交通、食宿、服装、医疗等经常性费用支出均由国家承担。举办内地西藏班(校),中央政府累计拨出基建专款7 300万元,各有关省市财政配套资金1亿多元;中央政府每年拨出600万元,有关省市财政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在内地的西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198 5年至1997年,内地各级各类西藏班(校)共招收西藏学生18000人,已有5 0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返回西藏参加当地的建设。目前有13000名西藏学生在内地26个省市100多所学校学习。

西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重视保护和发展西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西藏的文化事业。

具有浓厚民族特色、对西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藏学研究事业,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扶持。目前,全国从事藏学研究的机构有50多个,从事专业研究及其辅助工作的人员有2000多人。其中,国家在首都北京设有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设在西藏的藏学研究机构有10多个,承担并已完成的重大研究课题有100多项。全国各藏学研究机构近年来举办了涉及西藏历史、语言、宗教、民族、哲学、文学、艺术、教育、天文历算、藏医等单科或多学科的学术讨论会60余次,完成的重要课题300多个,已经出版和正在出版的藏学专著、编著400多部。由藏族学者撰写的《西藏通史》、《藏史明镜》等著作获得国内外的好评。

国家重视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切实保障藏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藏语文是西藏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在内地开设的西藏学校或西藏班学生的主课,要求学生在中学毕业时,具有熟练掌握藏语文读写的能力。西藏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500种中小学教材的藏文编译,并已开展编译出版科技资料藏文目录,搜集整理藏文科技资料的工作。为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现代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西藏自1994年开始进行“信息技术藏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并于1996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多文种编码国际标准审定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为藏语文步入现代信息媒体领域,在网络媒体中实现信息处理和交换,建立了良好的基础。1995年,西藏成立了藏语文术语统一标准化委员会,开始藏语文统一标准化和社会用语规范化。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中国政府尊重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在西藏,目前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达1787处,住寺僧尼46380人。西藏自治区及所辖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自治区佛教协会办有佛教刊物和藏文印经院。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1951年,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在西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在废除三大领主包括上层僧侣的封建特权,废除剥削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的同时,中央政府再次重申要 “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俗习惯”,由宗教界人士按民主原则自主管理寺庙。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将布达拉宫和大昭寺、札什伦布寺、哲蚌寺、萨迦寺、色拉寺等著名宗教活动场所列为全国或自治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发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寺庙的维修、修复和保护。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已达3亿多元。

到目前为止,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维修、修复的著名寺庙有:大昭寺,白居寺,则拉雍仲寺,敏竹寺,兴建于八世纪的桑耶寺,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名寺札什伦布寺和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昌都强巴林寺,热振寺,萨迦派的萨迦寺,噶玛噶举派的楚布寺、噶玛丹萨寺,直贡派的直贡帖寺,苯教的墨如寺、热拉拥仲林寺,以及夏鲁派的夏鲁寺等。对布达拉宫的维修,国家共拨专款5500多万元,历时5年多,维修面积达33900平方米。国家资助专款670万元、黄金1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宝,修复了五世至九世班禅灵塔祀殿。为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国家一次就拨专款 6620万元、黄金650公斤。1994年,国家又拨款2000万元,继续修复甘丹寺。

西藏不断加强对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九十年代以来,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因明七论庄严华释》、《慈氏五论》、《释量论解说 ·雪域庄严》、《嘛尼全集》等陆续整理出版。已经印出《甘珠尔》大藏经达1490多部,还印出大量藏传佛教的仪轨、传记、论著等经典的单行本,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宗教研究机构、高僧、学者的有关佛教专著,如《贝叶经的整理、研究》、《西藏拉萨现存梵文贝叶经的整理》、《西藏宗教源流与教派研究》、《活佛转世制度》、《郭扎佛教史》、《西藏苯教寺庙志》、《中国藏传佛教寺庙》、《西藏佛教寺院壁画艺术》等,都正式出版发行。

在西藏各寺庙开办的学经班中,进行宗教经典研习的学经僧人有327 0人。近几年来各教派推荐、输送了50多名活佛、格西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到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进修深造,已有20多名学僧学成毕业。

国家尊重活佛转世这一藏传佛教的信仰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藏传佛教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1992年,根据宗教仪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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