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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第1122条,民法典1122条规定?

2022-11-26 法务资讯 司法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2条,民法典112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做了较大变动,做了规则调整,第1122条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列举的7种继承形式,直接以概括式的形式对遗产做了新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如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条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1122条全文?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民法典第1121条主要讲了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具体时间的确定,法条规定的似乎很清楚,原则上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通常情况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会成为问题,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些情况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没有那么好确定。

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继承关系呢,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故事来了解。

郑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努力奋斗,终于从出租屋搬进新买的房子里,但因为涉及到债务纠纷,搬进新房不久,夫妻俩在家中遇害身亡,留下一套房产、一些存款及其他财物,没有子女。

陈先生的父母早年已经过世,只有一个姐姐;郑女士的父母都健在。

对于遗产分配,因为陈先生的姐姐和郑女士的父母意见不同,于是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就不得不进入了诉讼程序,郑女士父母主张依法继承女儿的遗产,陈先生姐姐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郑女士二人遇害身亡,应依法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于是判决将二人的遗产在郑女士父母与陈先生姐姐之间进行分配。

一审宣判后,郑女士父母认为判决分割遗产不合理,应当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所以又提起上诉。

后来,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结果查明,陈先生比郑女士的死亡时间早二十分钟左右。所以陈先生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妻子郑女士继承,陈先生的姐姐是陈先生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郑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女士的父母继承。最终二审判决全部遗产由郑女士父母继承。

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一二审法院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认定的死亡时间有所不同,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意义重大,可能直接决定着哪些人有权继承,而哪些人则无权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1条关键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民法典继承权顺序及分配?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2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做了较大变动,做了规则调整,第1122条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列举的7种继承形式,直接以概括式的形式对遗产做了新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如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条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各国或者地区立法对于继承权客体的规定

各国或者地区立法对于继承权的客体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724条第1款规定,法律指定的诸继承人当然占有死者的财产、权利与诉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12条规定,遗产包括继承开始之日属于被继承人的物和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遗产不包括与被继承人的人 身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领取赡养金的权利、因公民生 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本法典或其他法律不允许通过继承移转的权利和义务。遗产不包括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第1148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 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尚未明确,故并不是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都可继承,未来法律还可能需加以细化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指引。

为什么把继承法纳入了民法典体系?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所有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相比以前的列举式,现在的概括式表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5条在保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部分扩张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

三、新增遗嘱形式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立遗嘱时间作为衡量准则,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只要遗嘱内容真实,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进行。

五、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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