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以下说法错误,关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题?

关于民法典以下说法错误,关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八七会议是哪一年召开的民法典颁布历程?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湖北汉口秘密召开了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

这次会议批判和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成立了新的临时中央政治局,确定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出席会议的有部分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及中央机关、共青团中央、地方代表共21人。

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著名思想,给党指明了新的道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

八七会议在中国革命紧急关头及时地向党和全国人民指明了斗争方向,反对政治上的右倾机会主义,使中国革命走向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成文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之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简单来说就是对民事法律的法典化,相当于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保护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物权确认,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继承,侵权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裁决依据。

民法典234条规定解释?

《民法典》第 234 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这里的“国有土地”,既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也包括国有农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在国有农地上也可以设立国有农地使用权,以达到分散、有效利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计划经济年代,农垦企业实行计划生产,农垦土地也由农垦企业按计划统一经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农垦也大力推行市场化改革,在保留部分企业统一经营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家庭经营,普遍建立了大农场(国有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目前农垦国有农地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依然采用企业统一生产经营体制的,国家将农垦国有农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或入股等方式交给农垦企业统一经营。

二是全国大多数农垦都采用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垦企业将已取得的国有农地转承包给职工家庭经营,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农场承包关系,生产的重心已经下移到家庭农场。

三是在优先满足用地单位职工内部承包用地的基础上,对外出租少量富余农业用地,由职工家属或其它社会主体承租使用,承租人取得了债权性质的国有农地租赁权。可见,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其剥夺也要经过法定程序并给予适当补偿。

二、“提前收回”农垦国有农地的“土地征收”性质。

为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征收要符合三项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无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如何表述,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也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也应当属于“土地征收”,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等附着物的所有权等,而且还涉及到承租人的土地租赁权、地役权人的地役权等。因此应将农垦国有农地的收回纳入土地征收的范畴统一进行规范。

三、国有农地征收要如何补偿和分配

对于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的问题,我国立法层面上较少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有:

2008 年 10 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7 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 号) 中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 号》对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

民法典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吗?

这种说法错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宪法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法。通俗的说,民法主要是调整民事纠纷,属于私法,效力不及宪法。

关于民法典正确的说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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