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什么是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质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听到过有人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的质押等手续。其实“质押”这个东西也存在于股市里,那么今天就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让知识面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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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乃是种担保方式,即为履行债务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作为债务人他是有钱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的。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而且包括了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公司进行股权质押,一般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关于财务状况无法正常经营了,迫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关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一般是这样的:

假如企业近期需要资金2000万,选择了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倘若银行出借资金给他,假如采用的是折扣率五折,那么拿到手的是1000万。为防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银行本金的风险,银行会为个股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以此来避免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规定的,一般是股票质押的质押率5折到6折,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倘若股权被冻结了就不能进行质押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比如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网、某些金融终端等等查询。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在股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要学会去留意,除此之外还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建议大家把下面这一份投资日历给收藏起来,里边涵盖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它就是一种作用于融资的工具,可以用来弥补现金流,要是营业出现了什么状况也可以用它来改善。

不过,我认为它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从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趋于有利方面还是有弊方面的问题,还是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倘若公司要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是为了想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这都是利好的事情,毕竟能够开疆扩土。还有,若是说质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即市场上所存的该股的股票数量都减少了,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那拉升该股所要的资金量都减少了,处于市场风口的话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设股权进行高质押,万一导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预警线,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的话,容易致使不好的反应,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以至于股价可能会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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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质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保障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质押物为质押权人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及主债权

该条款适用的质押为下列第 种:

一、质押担保:

本合同所称的主合同是指 《借款合同》 (以下称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与质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 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或其他书面确认的文件。

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债务实际期限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二、反担保质押:

质押权人在承担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后所形成全部债权。反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实际金额按反担保范围计算确定的为准)。

第二条 质押物概况

一、质押人提供 作为资产设定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证名称:

所有权证编号:

所有权证填发单位:

数量、权重:

其他:

质押资产的名称、单位、数量、价值等状况详见附件质押资产清单。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资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如果质押资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质押人有义务在质押资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押资产实际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质押债权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恢复质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经评估或质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质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资产连带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资产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质押人、质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三、为避免歧义,质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四条 质押期限

一、质押权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质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质押期限届满,如债务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质押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押权不变。

三、经质押权人同意,在主合同发生延期的情况下,本合同所规定的质押期限根据延期期限相应向后顺延。

第五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质押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同质押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二、质押资产登记手续办妥后,质押人应将取得的有关登记文件送交质押权人。

三、质押权人、质押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质押人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质押人应对质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资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资产由质押人占有和保管,但质押资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质押权人保管。质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质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质押资产进行检查。

二、质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押资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押资产的安全、完整,如质押资产需要维修,质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押资产。

第七条 质押资产毁损灭失、减值

一、质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质押资产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质押人应当即时通知质押权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因质押人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资产价值减少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停止其行为。质押资产价值减少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恢复质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质押人不恢复质押资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质押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三、质押期间,质押人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即时通知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提供由质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押权。

第八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质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质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依然承担质押责任。

二、质押人的质押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质押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质押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质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押权人承担质押责任。

第九条 质押权的实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质押权:

一、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符主合同约定的;

二、质押人有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情形的;

三、质押资产发生用途变更的;

四、质押资产价值减少的;

五、质押人发生任何可能对质押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纠纷或诉讼、仲裁的;

六、质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则任何违反本合同或主合同的行为都视为违约,届时质押权人有权对质押人质押资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放弃质押权。

第十条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

质押权人可经下列方式实现质押权:

一、质押权人和质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质押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资产,质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质押资产,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押资产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质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二、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质押资产。

第十一条 质押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质押人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质押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质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质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质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质押人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质押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五、质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六、如质押资产为共有财产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七、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质押外,在质押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的质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务负担。

八、本质押资产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质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对质押资产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押资产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质押人承担。

九、本质押资产不存在任何未为质押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如质押资产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则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质押人承担。

十、质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质押权人不接受其为质押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质押人或质押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质押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质押人在与质押权人或其他任何质押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其他影响质押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十一、质押人以质押资产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质押人的追偿和质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质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押权人的债务。

十二、如果债务人与质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十三、依本合同设定的质押权不受质押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十四、如质押资产因损坏、灭失、被征用等原因而价值减少时,质押资产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不足偿还全部债务,质押人对未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质押资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十五、如质押资产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质押财产,或因质押人原因使质押权人未能就质押资产全部价值取得质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质押人承担,质押人就该质押资产价值减少部分向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质押人对质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质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十七、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质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质押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十八、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质押的,质押人在知悉质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质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质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重新设置质押并签订新的质押协议,在原有质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质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质押人应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权人的权利

一、质押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质押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二、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质押人的质押资产。

三、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质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质押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如发生质押人违背本合同项下约定情形,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实现质押权,并要求质押人承担保证责任总额 的违约金。若造成质押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人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质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质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实现质押权,并要求质押人承担保证责任总额 的违约金。若造成质押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费用的承担

一、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质押人承担。

二、对质押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用由质押人承担。

三、质押权人因向债务人催收已支付的借款及其他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或依法处置质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质押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质押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一、质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质押权登记手续,质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

六、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则质押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七、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质押权人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质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八、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偿清后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 份,质押权人执 份,质押人执 份,质押登记机构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项下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

质押权人已提醒质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质押人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收到对方传真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二、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须由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

三、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其它约定事项

质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质押资产清单

质押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面积

处所

所有人

价值

(万元)

备注

质押人(签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股权质押的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生效日期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算。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签定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未预设流质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是: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3、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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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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