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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特点有哪些)

2022-09-06 六尺法务 纠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侵权(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特点有哪些)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有哪些,为何危害大却处罚轻

一、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对社会正常发展有六大危害: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4、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

5、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6、领导干部犯罪增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二、渎职侵权犯罪为何危害大、处罚轻?

1、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不够高,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重要原因。倘涉及贪污腐败,往往民愤极大;而某些渎职行为,却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宽容。有的则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的官员心目中,甚至把渎职侵权违法当作具有“开拓精神”。

2、渎职犯罪轻刑化与现行问责究罪机制也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普遍采取党纪政纪优先原则,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政党内部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和法律上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来没有严格理清过。这给以党纪代替政纪、以政纪代替法律责任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架空了司法机关,事实上也纵容了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做法。

3、法院独立办案受干涉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外在原因。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它们不敢违抗地方领导的意愿而执意严格依法追究渎职犯罪,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使得它们无可奈何。渎职的犯罪都是在基层的法院审判,这个地方巴掌大的一块,方方面面的干扰、说情,最后环境的压力都要集中在法官个人身上,潜移默化就造成轻刑化的问题。

4、检、法两家对某些立案标准的认识不一样,也是造成该类案件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原因之一。我国刑法对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较为模糊,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致使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使检、法两家对此类问题在认识上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审判机关则不然。故,检察机关一经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却重罪轻判、轻罪不判。

5、从本质上看,官员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检察机关碍予情面未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不到位。

6、处罚规定畸轻是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立法原因。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数为7年,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在10年以下,极个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经济犯罪严重得多,这往往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7、具体司法标准的缺失也是渎职犯罪轻刑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专家指出,最高司法机关对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造成轻刑化。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改罪的发生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而认为渎职侵权罪只是其不小心犯下的一个过错,是可以原谅的,故而,存在着危害大、处罚轻的现象,当然这只是比较片面的理解。

渎职侵权犯罪有多少种

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类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类犯罪有9个罪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种是玩忽职守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失职犯罪、“不作为”犯罪。该类犯罪有10个罪名,分别是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三种是徇私舞弊类犯罪。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作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种类型,它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在实施此类犯罪中,具有“徇私”和“舞弊”两个特征。所谓“徇私”,是指行为人为了私情、私利;所谓“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节而实施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该类犯罪的罪名有15个,分别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种是侵权类犯罪。侵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该类犯罪有7个罪名,分别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第五种是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类犯罪有2个罪名,分别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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