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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经济犯罪案例心得体会)

2022-09-06 六尺法务 案例

上海破获7亿元奶茶加盟商诈骗案,你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犯罪团伙利用加盟商从商赚钱的欲望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有些加盟商甚至是贷款借钱来加盟,不惜赔上所有家当来交纳加盟费,结果全都赔进去,甚至会给他们有些人造成致命一击。所以认为这样的诈骗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像这样的类似案例还有很多,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彻底严查。

关于不良品牌的加盟套路

该犯罪团伙,也就是这所谓的品牌奶茶公司,在网络上打着自己的产品健康高档,受青睐度高,销量高,生意火爆的虚假旗号。并且找拖排队,故意制造出的热卖假象,吸引加盟商来加盟。加盟费高达10万元,实际上这个奶茶品牌并不是实打实的闯出来的,而是他们不知在何处随便弄来的奶茶技术配方,然后虚构出一个生意火爆的奶茶品牌。

当加盟者问起其他的加盟店的时候他们就随便在地图上找位置,捏造其他加盟商的店面地址。公司推出包装修,提供技术和奶茶饮品的原材料,并且故意抬高装修以及原材料成本收取非常高的额外费用,最终导致大量加盟店经营惨淡关门停业。要知道,即使奶茶店的生意情况是真实的,这些费用也十分不切实际的,但是还是有加盟商愿意一步一步的陷进去,可见这种犯罪团伙的手段有多狡猾。

看似没有问题,实际是个大坑

从建立公司到注册品牌,再到招商加盟,指导开店,这一系列都在有序合理进行,看似没有什么大问题,拿到工商部门也不能认定这是个有欺诈行为的集团。直到所有加盟商都在赔钱赔的头破血流,再回头想想这整个过程就恍然大悟,一目了然了。首先如果仔细的去实地考察一番,就知道这个品牌根本就没有什么全国各地的火爆实体店。

其次正规品牌的相关手续是比较完善齐全,收取的各项费用都有明确注明,并且也都在合理之内。一个仅在网络上广告,而现实中并不知名的品牌是如何有胆量收取如此高额的加盟费,这其中必然是有问题的,处处彰显了他们的犯罪团伙的贪得无厌。

狐狸尾巴藏终究难藏

针对这次的案件,实际上是上海刑侦部门通过仔细观察市场分析后,发现的这样一个社会隐秘的诈骗手段。一开始刑侦部在市场数据分析的时候,发现了大量的奶茶加盟店非正常关闭的现象,发觉有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于是联合其他刑侦大队以及公安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了彻查,最终揪出了这些犯罪团伙。不得不佩服相关部门的侦查能力,人在做天在看,刑侦部门就是上帝的眼睛,犯罪团伙的一举一动都将尽收眼底。

其实在身边类似的扰乱经济市场现象还有很多,比如餐饮业内隐藏的外卖品牌加盟套路,一开始也是通过高额推广积攒不实际的人气后,开始对外吸引加盟商,实际上高成本运营是很难实现盈利,让迫切赚钱的加盟商纷纷入坑,自认倒霉。虽然说没有像这次案件性质那么恶劣,但也给整个市场形成了一个乱象。

关于青少年经济犯罪案例5个

一、 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家住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村,长春理工大学学生,2008年8月份以用其奶李某某的房照贷款为其父“平事”为名,将房照骗出,之后并没用于贷款,而是将房屋以两万元的价钱卖给其婶梁某某,并签定协议。其奶李某某得知后不同意卖房,致梁不能过户更名。梁某某多次向周某某催要房款,周拒不归还。万般无奈之下,梁某某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根据调查所获证据材料证实,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侦查员于2009年4月21日清晨在长春百脑汇科技城将周某某抓获刑拘。因其家属已将涉案款项返还给被害人, 5月4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做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同日对周某某取保候审,5月14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林某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家住公主岭市区河北街道某委,08年6月到公主岭市白鸽工磨具销售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自2008年11月至今,私下收取长春市鹏昊金属制品厂货款12000元、长春市临河街肖云辉货款3000元、长春上海路砂纸砂布总汇货款15000元,梨树县小城子峰林日杂五交化商店宋学峰货款11000元,上述款项均未交与本公司财务,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触犯刑法272条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09年4月23日中午12时在公主岭市站前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抓获,于当日下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大专学历,住公主岭市岭西街某委,08年8月任吉林省华生交电集团有限公司家电销售业务员。2009年4月11日,张某先后从辽源恒易家电行、梅河口市山城通保家电行收取货款7.3万元,挥霍部分货款后,于4月16日潜逃。公安经侦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立案侦查并立即组织对其实施抓捕。4月29日下午17时在四平火车站将正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4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北京的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那海涛律师处理过很多这种经济犯罪案件,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例如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STAQ))证券ZhaPian案;北京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非法拆借体外循环资金案;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等多家银行的银行信用证ZhaPian案;无锡特大非法集资案;中国糖业烟酒总公司特大ZhaPian案等案件。

经济犯罪案例(经济犯罪案例心得体会)

经济犯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案例,对于经济犯罪处罚如下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

我国目前有没有经济犯罪判死刑的

我国目前有经济犯罪判死刑的案例。

案例:原杭州副市长许迈永因贪污腐败案被判处死刑。

参考资料:

关于经济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

一、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立法回顾与评价

应该说,“经济犯罪”这一法律用语的外延和内涵是非常模糊的,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无论是刑法学还是犯罪学,在使用“经济犯罪”的时候,所界定的范围经常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狭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具体而言,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类犯罪行为;一是中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除了狭义上经济犯罪外,还包括财产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五章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各类犯罪;还有一种情况是广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除了上述两类范围外,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有时甚至还包括渎职犯罪。 由于它们多是非暴力性质犯罪,在适用死刑问题上存在较多共性,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广义上的经济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将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在罪名数量上有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1979年刑法典中,法典规定可以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贪污罪、抢劫罪 ,共2个,占总数的7.4%。

刑法典实施不久,为了严厉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和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将使用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的数量大幅度提高,主要有: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确定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可以使用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罪细化分解为多个罪名,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刑法典中第171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的走私毒品罪合并,确定罪名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确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刑法典中的伪造国家货币罪修改为伪造货币罪,并将其法定最高刑提高为死刑,同时,对新增加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死刑;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这两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死刑。除去已经重叠或者后来又修正的罪名外,立法机关通过单行刑法增加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的数量为20个,加上原有的2个,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共计22个,这样,刑法立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共有71个,经济犯罪就占到31%,比原来7.4%的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7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刑法分则在原来刑法典分则的基础上,将单行刑法加以整合,经济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上只是略作调整,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具体分布状况如下: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查收伪造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罪。共16种,占80%;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盗窃罪、抢劫罪。共2种,占10%;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贪污罪、受贿罪。共2种,占10%。从整体上看,刑法典中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共68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数量为20个,占29.4%。比刑法典修订前略有下降,但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较,上升幅度明显。

经济犯罪数量上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的数量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也不断加大、加深,;由于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种社会报复的道义观念在我国仍然深入人心 ;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间还广有市场。这些因素都促成了立法中死刑数量不断增加。

二、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分析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在历史上曾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无论是科以死刑的犯罪行为数量上还是刑罚的执行方法上,死刑的多发性和残酷性都是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比拟的。到了十八世纪,在启蒙主义思潮特别是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死刑制度提出了挑战。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极力主张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从此揭开了死刑废除论和死刑存置论论战的大幕。死刑存废论战的结果是将死刑逐出了刑罚体系的中心,并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改革运动。 死刑存废的争论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在现阶段更多地表现为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是取消还是保留(甚至是扩张)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突出。我们认为,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具有不同的特质,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考察是解决争论的必要路径。

(一)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考察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也可以称为正当性、正义性。对死刑公正性的考察是必要和合理的:公正观念的道德评价标准运用于对死刑的评价,找到了死刑的公正价值的道德渊源。因为公正观念是自古以来便存在的一种社会观念,合乎社会公正观念的行为在道德上被普遍视为正当的,而不合乎社会公正观念的行为则在道德上被普遍视为不正当的。与此相适应,将对死刑的评价奠基于社会公正观念之上,所得出的结论自然因易于为人所接受而必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何谓“公正性”?自古以来,人们对公正和正义都存在不同的认识。西塞罗认为,公正意味着共同拥有国家的法律,相互承认权利和义务,维护自然的秩序,法便是公正与非公正事物之间的界限。《法学阶梯》中则把正义表达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到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在哈特看来,正义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一种平等意义上的正义;

无论对公正和正义有多少种回答,公正和正义的相对一致性仍然是存在的。具体到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刑罚的公正性就在于刑罚分配种类上的等质性和同质犯罪刑罚分配数量上的均衡性,种类上分配的等质性决定了刑罚公正性的底线,同质犯罪刑罚分配数量上的均衡性决定了刑罚公正性的程度。刑罚公正性的底线在于: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不得大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刑罚方法的严厉性不得超过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如果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了犯罪的严重性,就是对犯罪人的不公正,即使严厉的刑罚方法为预防犯罪所必需,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虽然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正当的,但正当的目的必须通过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否则,手段的非正义性最终亦会影响目的的正义性;刑罚公正性的程度在于:罪刑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无刑,罚当其罪。刑罚分配种类上的等质性和同质犯罪刑罚分配数量上的均衡性合称为刑罚与犯罪的等价性,它全面衡量了刑罚的适用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正义。

还应当看到,经济犯罪死刑的公正性和死刑的公正性不是同一概念。死刑的公正性是指死刑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正义性的标准。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无论是死刑的存置者还是死刑的废除者,都认为死刑的公正性是一个不争的命题。 从历史源源上看,死刑是最原始的法律制裁手段和刑罚方法,它的产生便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结果。“以命还命”的同态复仇习惯背后潜在着一种朴素的以物易物式的等量公正,这正是等价公正的原始形态;从现实角度看,与杀人行为等价的刑罚方法也非死刑莫属。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则需要将经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死刑所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益相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则为正,若前者小于后者,公正性则为负。

解决了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含义后,我们来考察经济犯罪侵害的具体法益。从我们所界定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来看,经济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侵害的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是个人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人所有价值和权利的载体。现代社会是由个人组成,在个人本位的观念下,对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优先于社会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个人的生命权更应当置于优先位置,无论是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职务的廉洁性都不能优于个人的生命权利,它们在和人的生命权益相比较,不具有等价性,如果对经济犯罪科以死刑,有贬低人的生命价值之嫌。因此,从刑罚的等价分配上,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不具有公正性。

由于世界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的也极少,导致我国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将面临现实困难,如赖昌星等案件即是现实例子。同时,不少人原本按照法条可判死,但因引渡时“不判死”的承诺,导致最终产生实践中的混乱。

总之,对经济犯罪“少杀慎杀,甚至不杀”,已成国内外理论界的主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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